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通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有效遏制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對降低工程風險,減輕企業負擔,遏制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拖欠,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均應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綜合考慮工程合同價款、工程工期及保障農民工工資足額發放等因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總價款(扣除暫列金額、建設方代付材料款、質量保證金等)的10%。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憑財政等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落實證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函件。
我省提出,規范工程擔保市場行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由保證人向施工企業提供,應保證在建設單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時,在保證金額內承擔支付責任。保證人應當在保函或保單中明確擔保金額、賠付方式、賠付程序、賠付時限等。
擔保索賠取得款項
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我省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落實落地。建設單位應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保證人的擔保文件,擔保文件作為當事人訂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建設單位應當在造價文件中單列擔保財務費用,專項用于工程款支付擔保。
施工單位擬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主動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索賠工作。拒不履行配合義務,或怠于配合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可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施工單位因擔保索賠取得的款項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需要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保函或保單原件進行核查,并提交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或保單復印件。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按照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