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南京市建委發布《關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1條措施,以全方面優化南京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助力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記者獲悉,《意見》將于5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委二級巡視員汪熙介紹,《意見》遵循“放管服”改革精神,緊密貼合南京建筑市場實際,共提出11條舉措。記者看到,這些舉措涉及招標人主體責任、信用評價評審、工程發包方式、合同履約管理等流程與多方主體,將切實解決現實問題,助力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
此外,相較于現行規定,《意見》著重在明確招標人主體責任、完善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調整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方式、監管體系的完善方面作了進一步探索與優化。
《意見》明確招標人依法實施招標活動的自主權利,重點是依法放開資格審查方式和招標人評委數量限制,以及是否采用遠程異地評標,同時對招標人在建立招投標內控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文明工地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見》強調全面放開資格審查方式,但對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提出規模標準要求,僅限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項目。允許招標人設置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審查條件,助力招標人選擇有經驗的隊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